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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8-3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加强档案的保密管理,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长江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档案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馆长、副馆长任组长、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全馆党员组成,日常工作由档案馆保密员负责。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馆安全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布置、检查等事宜。

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共同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三、档案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利用者不得泄漏保密档案和不宜公开档案,不得向任何人随便谈论档案的内容,不得私自将密级以上档案带出办公室给无关人员阅读。

四、保密档案和不宜公开档案入馆后要及时入库,由专人认真清点案卷数量,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涉密档案,必须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保密库房存放保密档案和不宜公开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多人管理钥匙(门禁)或密码的管理模式。本馆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学校或档案馆鉴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档案。

六、利用保密档案和不宜公开档案,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档案利用者要严格执行档案的利用规定,认真履行手续。

七、凡借阅保密档案或不易公开档案(以下通称保密档案)的须经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档案馆馆长签字同意。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秘密的档案须经学校保密办或主管校长批准。档案馆人员利用此类档案也同样必须办理利用手续。

八、对保密档案和不宜公开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保密档案和不宜公开档案私自带出档案馆,对保密档案和不宜公开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或复制。涉及保密档案和不宜公开档案的摘抄、拍照或复制专人负责,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九、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保密档案、不宜公开档案、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复印废纸要按规定销毁,不得随意扔掉或以废纸出售。

十、严禁档案无关人员在档案办公场所和库区逗留,不得让无关人员操作档案管理系统软件或使用档案馆电脑等档案设备。不经允许不得拷贝、在网上发布档案内容。

十一、发生档案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安全保卫和保密部门,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档案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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