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制度,为规范学校档案鉴定销毁行为,结合本校实际,特做以下规定:
一、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档案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二、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鉴定。
三、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要逐卷逐件进行审查,准确地判定和提出存毁意见。
四、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逐卷逐件地填写档案销毁清册。
五、档案鉴定小组将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连同档案销毁清册,报请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
六、档案鉴定小组指定两个以上监销人员。监销人员要根据档案销毁清册,认真核对档案材料,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七、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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