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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档案移交接收制度

发布日期:2022-03-3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保障学校档案移交、接收工作规范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凡在本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移交档案馆保存。

二、各学院、各部门和各单位按部门立卷归档要求,接受档案馆业务指导与监督,将已形成的案卷和归档材料,移交给档案业务指导与监督人员。档案业务指导人员应对立卷部门的案卷和归档材料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归档材料提出改正要求。不合要求的案卷和归档材料由立卷部门更正,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三、档案移交时间。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每年11月前完成立卷移交工作;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前,档案馆对其档案进行鉴定、验收、移交。

四、移交接收档案,必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逐一清点核对无误后,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保存。

五、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在办完档案、文件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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